(1994年7月31日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28日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根据1999年3月31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的修改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2年2月9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