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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2022/07/1618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含海城市,下同)、区、镇(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含海城市,下同)、区、镇(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县、区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

(二)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

(四)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严格执法;

(五)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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