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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 则

2022/07/1676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房产交易,包括房产转让、房产抵押、房屋互换、房产典当、房产拍卖和房屋租赁。 本条例所称房产管理单位,是指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直接从事房产管理的房管所、房产科等基层房产管理单位。 本条例所称房产中介服务是指房产咨询、房产价格评估、房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十四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房产交易,包括房产转让、房产抵押、房屋互换、房产典当、房产拍卖和房屋租赁。

本条例所称房产管理单位,是指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直接从事房产管理的房管所、房产科等基层房产管理单位。

本条例所称房产中介服务是指房产咨询、房产价格评估、房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十四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鞍山市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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