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招标制的基本组织构架—般由四部分组成:
投标方,是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项目法人投标的市场主体。它可以是独立的市场投资人,也可以由独立投资人组成投资人联合体进行投标。作为投资人联合体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的详细内容将在本书的第二部分介绍,这里仅就一般性原则,根据前面的原理简要说明。投标方应具备的根本条件就是作为市场竞争的潜在签约人,能够对贯穿项目全过程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损失具备把握能力,具备有保障的履约赔付能力,当然就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融资能力、项目运营能力等方面都是必要的条件。
经过投标评选程序,被确定最后中标的市场主体将成为项目法人的中标人,与政府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由中标人与其他指定机构联合成立项目法人后,与政府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共同开展项目的建设、运营活动。
项目法人招标制中的招标方,是指以政府为主导的综合公共决策的政府代表机构。它代表政府执行关于投资项目的各项公共决策,与市场投资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专业化服务机构进行相关项目的事务往来;同时,在政府体系内部,负责与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工作协调,确保中标人能够顺利开展项目的建设、运营事项。
招标方的主要构成一般为4部分:
1.招标人——由政府担当。
2.招标执行机构——招标人设立的负责进行招标、协调政府内部相关部门之间关系等事项的工作机构。
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由招标方聘用代理招标方专业从事招标事项代理服务的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能够使招标事务市场化、专业化,节约政府行政管理成本,解决政府缺乏市场和专业技术信息的难题,同时也能够使招标事项的决策风险转移到市场中,降低政府的决策风险程度。
目前国内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实行项目法人招标仍是一项创新和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采用项目法人招标确定项目投资人的操作尚不多见,地方政府部门对这种专业化的综合性的集工程技术、市场和法律等领域于一体的招标事务的熟悉和把握,不及专业从事招标事项代理服务的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所以,市场化的招标代理机构代招标人办理项目法人招标事宜,在编制招标文件、召集评标专家、举办评标工作会议等方面,能够充分发挥专业服务优势,增强政府部门操作过程的科学性,提高效率,同时也可以降低寻租和腐败的可能性。
4.专业顾问班子。
专业顾问班子是招标人或招标执行机构委托的专业从事相关事项咨询或代理(如:具体建设技术事项,财务事项,法律事项,等)的市场化的顾问机构。
在项目法人招标制中,除了招标代理机构以外还有诸多市场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他们是作为政府开展各方面专业性工作的专门顾问,为政府做出相关专业性事项的决策提供专业化咨询建议的市场化咨询服务组织。
一般说来,特许经营项目通常会在市场主体(通常以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的形式)和多个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之间建立长期复杂的合同关系,涉及财务、商务、法律和技术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只有把各种因素有机结合到一起,才能保证项目取得成功。一般情况下,政府在从事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其他特许经营项目过程中所需的专业咨询机构是:相关项目建设与运行的工程技术顾问、财务顾问以及法律顾问等。一个特许经营项目运作的组织人员,通常要经历若干个具体项目的实践训练,以及高级专业人员的指导后才可能成为有能力的成熟的组织实施者。对政府而言,一个包括投资内容在内的特许经营项目的合作期限可能在20年以上,项目风险及各环节的不确定性都很大,然而政府机构人员有限,行政管理工作繁重。因此,政府在从事项目法人招标过程中,发挥专业咨询机构的作用,听取市场化专业机构的意见,委托其代理相关专业事务,是一种值得推广的工作模式,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降低专业事项决策成本、顺利开展工作都能起到相当大的作用。
项目法人是指投标人中标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由中标人单独形成或由中标人与招标人指定机构共同组成的、负责投资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的、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市场经营实体。
项目法人主要依据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其他协议,与招标人及其招标执行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事务往来。因此,特许经营协议(包括其他相关协议在内)就成为构建政府与中标市场主体之间平等伙伴关系的根本性制度框架。
所谓政府投资项目的特许经营协议,就是政府与市场投资人之间所订立的一种平等契约,它将一定期限内的某项经营权特别受于某个市场投资主体,为保证该权利的顺利实现政府承担相应义务;市场投资主体获得该特许经营权,承担相应的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无偿移交义务。因此,特许经营协议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市场契约,规定了政府和市场投资人双方围绕投资项目所形成的各项权利义务,从而在双方之间构建了关于项目的利益与责任的分配机制,也就是关于项目的损益风险分担机制;又由于该协议的达成是政府与市场投资人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在项目法人招标制中,由于协议的主要条款在招标时已先行公开,更能体现协议的公平、公正性),冈此特许经营协议完全具备市场契约的平等性,其中的责、权、利的分配也是对等的,各方均以各自的信用保证机制确保相关责任的正确履行。
尽管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但是,其监管行为的实施,一方面要依法进行,另—方面也要遵循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不能借口监管随意违反协议规定条款从而使政府陷于被动。同时,在项目法人招标完成后的任何阶段,项目法人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都可以通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在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框架下对相关事宜进行协调处理,为政府正确执法和项目正常运作提供条件保障。
金融保险机构为项目法人完成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任务提供市场化的资金支持和保险业务。
如前所述,主要由中标人——市场投资者构成的项目法人往往不能承担整个项目的全部投资,通常需要进行多渠道融资,如从相关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目前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介入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开发银行);同时,为了能够更好地分散风险,提高项目法人抵御风险的能力,项目法人也需要从市场保险机构取得保险承诺,承保的保险公司为已获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境内外保险公司。国外的研究和经验实例也表明,保险机构(如项目多边多国保险机制下的保险机构)可以在政府投资项目发挥重要作用。今后的项目法人招标中,这一角色将值得关注。
但是,贷款和保险责任都由项目法人承担,这与以往的政府直接投资模式具有根本区别:政府直接投资于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最终的风险责任都归于政府,从而增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和经营压力;市场化的项目法人融资,由项目法人独立承担项目融资风险,承担资金借贷、项目运营维护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政府财政投资和经营管理风险。
为确保项目法人顺利筹资,进而为投资项目提供便利条件,招标人——政府也常常为项目法人融资提供协助。例如,在过江通道项目法人招标时,南京市政府建议组建南京市国有投资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就该项目进行信贷合作,积极为市场投资人争取贷款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出具了除资本金外全部建设资金的准承诺函。
在图2中,投标方由单一投标人或投标人联合体构成,通过招投标活动,与招标人发生联系;经过招标程序招标人选出中标人,由中标人单独或与招标人指定机构共同组成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与招标人签订投资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取得特许经营权;项目法人为项目融资和保险,与金融保险机构发生联系,政府可以协助项目法人取得资金支持;项目法人通过特许经营协议与政府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发生联系;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对政府内部进行相关的协调活动,由此保证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后续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