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研究拟订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区城市管理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市容、环卫、市政、园林的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承担特殊区域、重大活动保障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制定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三)负责全区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区二级道路及以下区域门头牌匾及沿街外立面装修(饰)、空中线缆(弱电)治理、棚、亭等城市家具等公共空间秩序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污染管理、露天烧烤污染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六)负责非机动车停放交通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区内涝、道路清融雪、以及城市道路、桥梁、照明、园林绿化的应急工作。
(八)负责全区数字城管系统的运行管理、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
(九)根据区本级城市管理经费预算资金安排,编制资金计划并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
(十)完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