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页上);
3、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所有页的原件及复印件),持村委会开具房产证明的必须带原件及复印件;
4.非房主办理:房主委托书(房主及经办人需手写签字)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其他说明:
① 开单位抬头请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月租金在31500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 复印件均为A4纸。
③ 产权共有的需所有产权人的身份证及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 身份证复印件需1:1的比例。
⑤ 发票需要开单位抬头的,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必须为单位名称不能是个人,合同的落款须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⑥ 付款方式为:现金、支票或汇款,不能刷卡;
⑦ 办理代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发票的业务请于16:00之前。
北京市个人房屋出租房产税相关法律法规
引京地税征[2004]18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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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依法应分别申报缴纳以下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税费”)
第四条 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
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按每一百元应税收入含五元的税额的负担水平统一计算应纳税额,即按实际收入的5%计征。
第五条 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房屋的地区分布、结构类型、质量面积、市场租金价格等不同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六条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自行征收个人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款,也可委托其他单位或部门代征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