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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加盖单位印鉴的提取申请。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委托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代理。由缴存人本人出具代理委托书,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代理人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