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需要进行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的,如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以封存。封存期间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取。
第二十六条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