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严格管理、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包括两房并轨后的原廉租房)是指限定住房规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鹤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租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也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进行产权登记及运营管理。
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的,应按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条件及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配建比例及配建方式。
第五条县住建局主管全县公租房工作,各公租房产权单位承担所辖公租房保障和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住房保障便民服务端口、落实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财政、民政、发改、自然资源规划、城管、公安、人社、市场监管、卫健、政务、司法、审计、教育、鹤峰经济开发区、纪委监委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租房建设和管理履行监管责任;各用人单位党委(党组)对本单位职工公租房申报、使用和退出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鹤峰经济开发区及相关责任部门公租房管理和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第七条 政府统一管理的公租房所得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国库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的运营、维护、管理支出和建设投资补助。
第八条 充分利用互联网 技术,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智能化管理服务水平;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建立和完善公租房管理档案。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九条公租房保障方式为公租房实物配租(以下简称实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也可自愿选择租赁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期限不超过5年;在鹤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条政府独资(投资)建设和筹措的县城规划区内公租房,申请人可以家庭共租、单人承租、多人合租方式申请住房保障,原则上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具体为: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且长期在所在地城镇居住;
2.家庭人均收入、财产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家庭或城镇低收入家庭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3.在申请地无私有住房或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且在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4.未享受其他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
1.在申请地城镇社区内稳定就业1年以上、5年以内;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持有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的任职(录用)文件或编制证明等;
3.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申请地城镇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4.申请人直系亲属在县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得申请公租房;申请人直系亲属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且与申请人户口在一起的,应当以住房困难家庭名义申请。
5.未享受其他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在鹤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持有就业地城镇居住证明;
2.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申请地城镇社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就业地城镇社区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有符合要求的劳动(聘用)合同;
4.在就业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5.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申请地城镇无房产且3年内无房产转移、注销记录;
6.未享受其他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
引进的特殊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消防救援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不受收入和相关年限限制。
第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严格实行动态受理,资格审核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提出公租房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委托社区工作人员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建局。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县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局。
(三)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复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反馈至县住建局。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县住建局将复审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登记为公租房实物配租轮候对象或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县住建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和公开摇号制度,由县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配租方案,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特殊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消防救援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公交司机、环卫工人、青年医生及青年教师等。
进入轮候期的申请人,若在轮候选房前,申请资料填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报告。县住建局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公租房房源按照轮候先后次序予以配租,每年配租一次,并及时公示。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建设在各乡镇的公租房,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配租和管理,并报县住建局备案;各级政府统一管理外的公租房,配租和管理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并报县住建局及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相关要求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多人合租的,应与共同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若有共同居住人员退租,由其他共同居住人员申请,经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更换共同居住人员,并变更租赁合同相关内容,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剩余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 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和租赁补贴分档保障。公租房租金及租赁补贴标准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每三年调整一次,调幅不超过20%。
第十六条 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合理调剂闲置存量公租房,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公租房可与棚改、救灾等房源予以转换,作为群众过渡性安置房源使用,过渡期不超过2年;安置主体按照市场价统一缴纳公租房租金,到期后负责房源腾退及收回工作。
第十七条 承租家庭上一年度出现重大变故(患重大疾病或受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条件严重困难的)或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县住建局申请减免租金(原则上一年一审),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不计入减免范围内。申请租金减免应提交所属社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使用与退出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按期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承租期间,承租人不得闲置、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公租房,不得损毁、破坏公租房,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结构、配套设施等。承租人退出公租房前,应当结清房屋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房屋及其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当恢复、修理或赔偿。
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配租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准予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租房。
第二十条 承租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一)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自建、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房产情况等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五)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公租房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所承租公租房6个月以上的;
(八)出租、转借、出借、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九)损毁、破坏公租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租赁期间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或者租赁期满不再续租,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腾退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搬迁过渡期,过渡期内正常缴纳租金;承租人不再符合现有公租房入住条件但其住房困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可继续配租公租房,其租金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保障申请实行诚信承诺制。申请人应签订诚信承诺书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住建局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及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县住建局应当定期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复核,加强对公租房使用的监督检查,承租人及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公租房所有权人和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情况进行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和检查,如实提供与公租房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调查和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违反公租房保障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公布,并告知征信机构将当事人违反公租房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违规使用公租房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规占用政策性用房(公租房)公职人员进行处理,处理不及时和不到位的由公租房管理部门将问题线索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在公租房管理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节较轻的,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情节较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政状况等信息骗取公租房的,由县住建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腾退公租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违规承租期间的租金,且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由县住建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限期补缴租金、恢复原状、腾退、罚款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承租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腾退的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承租人在腾退期限内拒不腾退的,由作出决定的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新就业无房职工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其租赁年限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轮候、配租等程序中各类文本、表单等由县住建局监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