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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住房公积金缴存暂行办法(2020版)修订情况说明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一、修订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住建部 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527号)、湖北省《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人口增长扩

一、修订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住建部 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527号)、湖北省《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人口增长扩大城市人口规模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19〕5号)、《关于印发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19〕33号)等。

二、修订前后主要变化

三个亮点:一是落实港澳台同胞享有公积金政策待遇;二是规范军队文职人员公积金管理;三是扩大建缴范围,将进城落户的新市民纳入公积金建缴对象。

主要体现在四类14个方面的变化

(1)统一了行政主体。将“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11个管理主体统一为“黄冈住房公积金中心”。

(2)增加了“受委托银行”的条款:“负责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并对受委托银行归集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3)增加了“港澳台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为建制范围。

(4)增加了对个人公积金账户数的限定:“每个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只能有一个账户”。

(5)增加了补缴的条款:“新参加工作职工或新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6)增加了账户转移的5种情形:“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单位合并、分立的;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与新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需进入中心集中托管户管理的;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7)增加了“职工调入调出本市”业务办理的条款:“职工调入调出本市,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职工缴存信息,进行资金的划转。”

(8)增加了“网上缴存”章节。

(9)增加了“咨询及服务”章节。

(10)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缴存责任”。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1)明确了“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上下限执行的起止时间”,均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12)明确了“月缴存额的计算和核定方法”。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之和。

(13)调整明确了中心行政执法的相关条款。即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移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14)删除了“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有效凭证”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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