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城乡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市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黄冈市水利局
(三)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能资源发展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规费、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建设规划、水利中长期发展计划、水利建设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审查和申报全市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和监督实施全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八)主管全市河道、水库、湖泊、分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库的治理和开发,按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全市水利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履行全市堤防和重点堤防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的职责。
(九)统一负责全市长江河道采砂的规划及申报、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制度及其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十)主管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供水工作;负责全市中小水电建设和管理,拟定水电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承担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灌排区的行业管理,并组织大中型灌排区的建设及管理。
(十一)研究制定全市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排涝抗旱工作,对大江大河大湖大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排涝抗旱调度。
(十三)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管理局属单位的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