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占用园地、林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款所称园地,包括茶园、果园、桑园、竹园、药材种植园。
第二款所称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
第二款所称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款所称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款所称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水域和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