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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公民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公民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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