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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依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后,改变原占地用途的,不再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依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后,改变原占地用途的,不再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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