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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2022/07/1619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七条 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批制,每年审批一次。租赁公租房家庭的租赁补贴起步阶段按季度发放,未租赁公租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按年度发放。以后逐步实现按月发放。 第八条 符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其租赁补贴标准与租赁片区市场租金对应分为若干档。 第九条 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为缓解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交租的压力,对这两类家庭按先申请补贴、后交纳租金的方

第七条 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批制,每年审批一次。租赁公租房家庭的租赁补贴起步阶段按季度发放,未租赁公租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按年度发放。以后逐步实现按月发放。

第八条 符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其租赁补贴标准与租赁片区市场租金对应分为若干档。

第九条 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为缓解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交租的压力,对这两类家庭按先申请补贴、后交纳租金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一)因征收(拆迁)领取货币补偿金额超过上年度全市人均(按征收时家庭同住人口核定)可支配收入5倍以上的;

(二)家庭成员拥有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非营运车辆的;

(三)家庭成员开办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0万元的;

(四)特殊情形限制申请补贴的:

1.前三年内发生过骗取住房保障情形(租赁补贴资金和公租房)的,再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连续不满两年的;

2.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原有私有住房超过当年保障面积标准,因离婚判决或转让,造成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满两年的。

(五)申请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经审核成立的;

(六)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属于以下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规定方式申请补贴: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单位)新就业和无房职工按照《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的有关规定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二)市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租赁补贴按市人才办的有关规定申请;

(三)在黄石工作的省部级以上的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家属、伤残军人,直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赁补贴;

(四)企业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直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二)、(三)所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申请租赁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承租人身份证明;

(二)承租人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障缴交清单;

(三)所在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合同;

(四)所在单位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入住公租房的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按保障面积片区市场租金的90%发放补贴;

城市低收入家庭按保障面积片区市场租金的80%发放补贴;

市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黄石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家庭等按保障面积片区市场租金的40%发放补贴;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按保障面积片区市场租金的30%发放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用工)单位根据单位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住房补贴标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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