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县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计划、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运行的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贯彻执行国家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有关政策,培育、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三)负责全县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制定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及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风险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和相关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负责县本级职责范围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法规的行为。
(五)推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强制性标准、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及费率,制定地方性标准并监督执行。
(六)做好本系统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和房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拟订全县城市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黄龙县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范围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拟订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负责落实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收缴、管理工作;监督工程造价计价,采集上报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监督管理城建档案工作。
(十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并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