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2022/07/1618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在生产上有显著成效的; (二)模范执行本条例,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三)在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选址、审批、施工中,节约用地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土地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机关,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在生产上有显著成效的;

(二)模范执行本条例,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三)在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选址、审批、施工中,节约用地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土地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土地管理机关有权实行经济制裁:

(一)凡出卖、出租土地所获钱款、物资一律没收,土地收归国有。擅自转移地权的,其地权转移无效。对上述双方的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滥开荒地,毁坏草原、苇塘及其它自然资源,妨碍蓄洪、泄洪,危害堤防安全,以及超坡开荒,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退耕还林、还草,并对其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指使者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占用国有储备土地者,必须退出所占土地,使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的,要对占地单位处以相当于恢复资源所需经费两倍的罚款。

(四)未经批准占用他单位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退还所占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并赔偿被占地单位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指使者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个人擅自占地滥建的房屋,要没收或限期拆除,退还所占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

(六)不执行对土地纠纷的裁决,继续在纠纷区抢占土地者,必须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乱挖砂、石、土者,必须立即停工,退出所占土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占地面积对占地单位每亩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八)借征、拨用土地之机,向建设单位索取额外财物和不按期拨出征、拨用土地者,必须退还非法所得,按期拨出土地。对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九)不按期交还临时用地,或不及时退还征而未用,少用多征土地者,必须退还土地。逾期不退者按应退面积每亩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对不服从上述经济制裁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管理机关提交人民法院审理。

违反上列条款,情节严重者,由土地管理机关提请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所做批示无效,并要追究责任。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接受贿赂的,要根据情况轻重,给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