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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修订内容

2022/07/16198 作者:佚名
导读: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五十八)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四十二条。 2.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将其中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县级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五十八)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有关内容。

1.删去第四十二条。

2.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将其中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新增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4.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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