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各发证机关要在每年的4月末前,将本年度采伐许可证发证统计表同年度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报告一同上报省林业厅。国有林发证统计时间范围为上年度7月1日到下年度6月30日,集体林发证统计时间范围为上年度全年的发证量(1月1日-12月31日)。
第十六条 超限额、超计划和超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由国家统一格式、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翻版复制,不准伪造、买卖,否则依照《森林法》和《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