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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相关报道

2022/07/1669 作者:佚名
导读:为加强我省电信设施建设,强化法律保障,发挥电信设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信息消费的基础性重要作用,2015年1月《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作为正式项目进入立法程序,在经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5月8日,省政府召开第4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6月18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在对条

为加强我省电信设施建设,强化法律保障,发挥电信设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信息消费的基础性重要作用,2015年1月《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作为正式项目进入立法程序,在经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5月8日,省政府召开第4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6月18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在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的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8月21日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并且确定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电信设施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条例内容具有龙江特色,旨在解决龙江信息通信发展问题的同时,服务龙江社会民众。条例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破坏在建和已建的电信设施。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电信管理机构或者相关电信设施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举报。

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纳入发展规划并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和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管理、运行与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并加强电信设施辐射知识的宣传。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

三是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条例第四条规定了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相关工作。

四是规定开放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用于基站建设。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办高等院校等所属建筑物上以及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车站、地铁、旅游景点、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上敷设电信设施,其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开放并提供通行便利。为开展电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

五是规定了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基站建设前对电磁辐射进行检测。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前对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并对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标准向社会作出承诺。检测结果应当在基站建设范围内公示,并向社会公布;承诺履行情况应当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电磁辐射有争议的移动通信基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基站建设范围内公示,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检测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六是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标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应当配合电信设施建设,为电信设施建设单位进出居民小区进行电信设施建设提供便利,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以外的民用建筑物上设置电信设施的,执行省政府批准的使用费标准。除施工损坏补偿费以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七是规定了建设单位做好配套电信设施建设的责任。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电信间、设备间、移动通信基站纳入建设设计文件;属于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预先铺设入户光纤;移动通信基站以外的其他电信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八是规定了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概念。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市区内架空电信光缆线路,向两侧水平延伸0.5米,市区外架空电信光缆线路,向两侧水平延伸1米;市区内地下电信线路两侧水平延伸0.5米,市区外地下电信线路两侧水平延伸三米;室外电信设备及配套设施向四至水平延伸一米。野外移动通信基站、机房、通信杆(塔)向四至水平延伸三米。

九是规定了禁止实施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的行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或者损害电信设施的行为,如侵占、破坏、盗窃电信设施;将未取得入网许可的设备接入电信网络,干扰或者中断正常通信;非法进入通信网络系统,或者擅自修改、删除通信网络系统数据;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焚烧物品,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行为。

十是规定场所产权人提供进场便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电信设施产权人需要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电信设施维护和管理活动的,该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止、妨碍电信设施产权人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

十一是规定了电信设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抢修“先施工、后报批”原则。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设施产权人在紧急情况下进行电信设施抢修时,可以在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市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补办审批手续申请。

十二是规定了电信设施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电信设施建设要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采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案;要求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电信设施产权人规范、文明施工,避免或者减少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常生产生活。

十三是规定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要求电信设施优先设置在公共设施和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上,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禁止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电信用户自主选择权。电信设施产权人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保护公众身体和财产安全。对电磁辐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移动通信基站,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十四是规定了有关方面的法律责任。省电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未为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配套电信设施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的,电信设施不符合建筑物荷载要求或者未保证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的,电信设施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建设的,电信设施产权人未定期维护检修电信设施的,以及危害或者损坏电信设施安全等行为,按照《条例》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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