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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第九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 第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第九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查前,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有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城市性质有重大变更的。

(二)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有重大变更的。

(三)改变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

(四)城市功能分区和布局有重大变更的。

(五)城市中心区改变位置的。

(六)城市道路网格局有重大变更的。

第十三条 城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详细规划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除重要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由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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