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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十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和城市环境质量;坚持主体工程与配套设施以及绿化、环境保护设施同步建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十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和城市环境质量;坚持主体工程与配套设施以及绿化、环境保护设施同步建设的原则和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

第十八条 旧城改建需有计划、有步骤地成片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插建,控制建筑密度。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户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严重的街区和地段。

第十九条 住宅建设应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时规划、同步建设、综合验收。

住宅小区内不得修建与规划不符的任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条 旧区内应严格控制新建企业。对现有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居住安全的企业,应限期治理。按城市规划已决定迁出的企业,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

第二十一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须符合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高压供电走廊、重要微波通道和学校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上述规划控制区域用途。

第二十二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根据地形特点,合理规划绿化用地。新区开发的绿化用地,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不应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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