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9年5月25日,经齐齐哈尔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下面就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指导思想、起草过程以及《条例》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为了实施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城市,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拟定了《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条例》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起草的;第三章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和省的《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起草的;第五章是根据齐齐哈尔市工作的实际,经过反复调查与协商草拟的。
二、《条例》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制定本《条例》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逐步地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实行依法治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把齐齐哈尔市建设成为环境优美、布局合理、经济繁荣、文明整洁的现代化中心城市。齐齐哈尔市是一座有近三百年历史的城市,城市改造建设任务很重。目前,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规划与建设之间衔接不够紧密;规划管理部门缺乏权威,有些单位和群众缺乏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制观念;多支笔审批建设项目,居民个人私建滥建严重,增加了旧城改造的困难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非常需要制定一个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依法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以保证逐步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二是协调理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条例》主要协调理顺了规划管理部门与土地、城建、房地、环保、工商等部门相互之间的关系。如《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任何建设项目,都要先由规划部门审批发给规划文件,后由土地部门进行用地审批的工作程序。这样既符合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的要求,又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明确了规划部门与土地部门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责任。第十八条明确了个人建房须先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建房资格审查,然后规划部门再行审批,明确规定了规划部门与房地部门在管理个人建房中的各自职责。三是注意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与发展经济的关系。《条例》体现了城市规划管理要为城市经济繁荣发展服务的思想。如《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中心城区要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企业,但对没有污染、中心区人口密度和交通运输能力许的情况下,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也可以进行建设。第十一条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的主要街路两侧增设商业服务业网点或住房改变用途经商办企业的,要进行管理和控制,但不是不让发展,对非主要街路则放宽了限制。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加强城市管理,又注意了发展城市经济。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一九八八年五月下旬到七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办公室在市规划管理局的协同下,对一九八四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近几年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方面,做了大量的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也存在着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需要加强管理,以法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接着,市人民政府抓紧了对规划管理条例的拟制工作。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论证、几经易稿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将《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理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责成市人大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初审后,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提交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成立《条例》修改小组。
《条例》修改小组成立后,先后召开六次会议对《条例》进行讨论修改,并向全市县、区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今年(1995年)五月二十五日, 提交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四十条。从结构上看,第一章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总的原则要求;第二章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的宏观要求;第三章规定了对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四章规定了对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的要求;第五章规定了市、区规划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第六章规定了奖励处罚,对违反本条例各种行为的具体处罚,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要求,在制定实施细则中分别情况作出规定;第七章规定了《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