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主管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程序,组织编制、修订、调整和实施县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编制专业规划;指导督促各乡镇编制、修订、调整和实施集镇、村庄规划;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选址、立项、报批、建设与移交管理;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组织协调规划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四)主管全县城市建设和集镇、村庄建设工作;综合管理燃气工作。
(五)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指导建筑智能化工作;指导和监督建筑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监督管理城镇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负责一般性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
(六)负责代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七)制定全县规划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转化和推广应用;制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配合组织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八)负责全县城乡建设市场和城市规划的监察执法工作。
(九)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各类资质、执(从)业资格的审核报批和管理。
(十)负责和指导机关、下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宣传教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干部的培养、考察、任免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作。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