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房地产工作;
二、负责审批承租住房,指导房屋租赁价格水平,管理房屋租赁市场,发放《租赁许可证》;
三、研究制定和完善地方性行业法规,实施房地产行政执法;
四、负责房屋测绘成果审核及产籍测量机构资质等级;
五、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指导地区“安居工程”,核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进行房地产抵押担保,减少金融风险;
六、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拆迁,发放《拆迁许可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指导家庭居室装修,引导房地产消费潮流;
七、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八、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审批相关资质及执业资格,审核房地产成交价格,审批设立担保公司条件,审核房地产广告内容;
九、负责本县物业管理,审核物业管理公司资质,核发《物业管理临时资质证书》;
十、培训房地产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十一、负责调处房地产纠纷,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