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1. 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贸流通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2. 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
3. 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酒类流通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5.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 取消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审批(直接报省主管部门)。
2. 取消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审核。
3. 取消市级重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申请审核。
4. 取消市级装备制造业发展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审核。
5. 取消对省经信委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由省经信委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6. 取消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评定。
7. 取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认定初审。
8. 取消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申报和审核。
9. 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的初审。
10. 取消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导向计划的初审。
11. 取消市管权限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12. 取消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审核。
13. 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14. 取消十佳”民营企业创业者评选。
15. 取消东莞市工业商贸龙头企业认定。
16. 取消供电营业许可证初审(直接报省主管部门)。
17. 取消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转报(直接报省主管部门)。
18. 取消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转报(直接报省主管部门)。
19. 取消原油销售经营资格转报(直接报省主管部门)。
20. 取消原油仓储经营资格转报(直接报省主管部门)。
21. 取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转报。
22. 取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技术改造类)审核(转报)(直接报省主管部门)。
23. 取消车辆生产企业更名、迁址审核(转报)(直接报省主管部门)。
24. 取消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转报)(直接报省主管部门)。
25. 取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转报(直接报省主管部门)。
26. 取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转报)(直接报省主管部门)。
27. 取消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管理(转报)(直接报省主管部门)。
28. 将软件企业认定初审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29.将市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30.将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初审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31.将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认定初审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32.将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33.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34.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初审权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35.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 将由镇街(园区)备案的工业、商贸、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方式核准下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
2. 将市管权限的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下放中心镇人民政府,沙田镇(虎门港),松山湖、生态园管委会。
3. 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1. 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
2. 市属单位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
3. 建设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选址确定。
(五)加强的职责
加强大数据管理、企业情况综合、大型骨干企业培育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