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交通运输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负责推进区级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
(二)负责推进全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机制,组织编制全区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三)组织协调全区公路水路铁路综合运输。承担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全区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执行相关标准。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指导道路、水路、地方铁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工作。指导协调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综合治理。
(四)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贯彻执行交通运输有关规费政策,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负责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设置的申报工作。指导行业投融资工作。
(五)承担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组织协调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
(六)参与拟订全区国道、省道的布局规划,拟订全区农村公路的规划。负责县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监督指导乡道、村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区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七)按规定负责港口规划和岸线使用管理工作。
(八)贯彻实施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交通战备工作。推进交通运输领域军民融合,承办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