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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7法律文本图书目录

2022/07/16231 作者:佚名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 规类总规则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九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

规类总规则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五类 矿产品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奖;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防织制品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及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则

附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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