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造纸协会生活用纸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The Rules of the CNHPIA(1998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造纸协会生活用纸专业委员会是在中国造纸协会领导下的全国性专业组织,是有关生活用纸方面的企业家和科技工作者的群众团体。是中国造纸协会的组成部分,受中国造纸协会理事会的直接领导。
第二条 生活用纸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宗旨是:促进生活用纸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加快生活用纸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专委会完成下列任务
1.在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
2.组织领导生活用纸方面的学术及技术交流,组织技术协作。
3.邀请专家、学者和有经验的同志讲学,办培训班、组织国内外有关展览和技术考察活动。
4.提出与生活用纸专业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搞好行业统计与市场调查。为企业正确地进行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生活用纸行业信息网和数据库,定期出版生活用纸有关资料、刊物。
5.开展信息反馈、技术咨询、企业诊断和技术改造等多种技术服务。
6.参与制定、修订生活用纸行业各类标准的工作。
7.为国内外厂商进行技术合作和合资经营牵线搭桥。
8.根据需要,开展其他各项有利于提高生活用纸水平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是生活用纸生产企业同意专委会工作条例,向专委会提出申请,经专委会或常委会批准后即成为专委会会员单位,另外,根据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与生活用纸有关的单位,亦可提出申请,其批准程序与上述相同。
第五条 会员单位的代表者,应为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其他负责人,若人事更动,应及时将人员变更情况通知专委会。
第六条 对与本专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包括已离退休者),经专委会同意可以作为本委员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七条 对与本专业有关的外国和港台地区厂家,经专委会同意可以作为专委会海外会员。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专委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3.有权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和技术经贸活动及获得有关资料。
4.有权要求专委会帮助组织技术协作。
第九条 义务
1.遵守专委会条例。
2.执行专委会的决议和委托的工作。
3.受专委会的委托,派出人员参加有关单位的技术协作。
4.按时交纳会费,会费在每年第三季度内(7月—9月)交清,无故拖欠者,经常委会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机构
第十条 专委会的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常务委员会议或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能是:
1.讨论和修改专委会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
2.审议和批准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及活动方案。
3.按民主程序选举和产生专委会领导成员。
4.审议批准专委会新成员。
5.审议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8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协商推选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负责日常工作并与各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单位搞好联系工作。
第十三条 专委会的挂靠单位一般为当任的主任委员单位。秘书处设在挂靠单位。
第十四条 为了便于活动,专委会设l个办事机构(秘书处)和5个专业组:
1.生活用纸组(包括厕纸、厨房纸、餐面巾纸、湿巾等)。
2.卫生巾组。
3.婴儿纸尿裤组。
4.原辅材料组(包括绒毛浆、化学助剂等)。
5.生活用纸机械组。
第十五条 各专业组推选组长1名,副组长l~3名,负责本组的联络、协调工作,原则上每年活动1次,若会员单位有较大技术问题,提出申请后,由组长报秘书处组织协作。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委报中国造纸协会核准备案。
第六章 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本专委会的活动经费有以下来源:
1.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2.接收有关单位对部分专项活动的赞助费。
3.挂靠单位对日常工作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4.其他收入。
经费的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单位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常委扩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中国造纸协会备案,其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