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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武县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主要职责

2022/07/1669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负责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法规,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组织拟定全县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政策文件并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制定全县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战略,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

(一)负责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法规,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组织拟定全县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的地方规范性政策文件并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制定全县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战略,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执行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县城、乡(镇)、村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拟订全县房产管理和房产开发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指导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经营管理。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推动城镇住宅建设,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

(五)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研究制定我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技术措施、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参与制定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参与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程定额和建设用地指标。

(六)承担全县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指导监督施工图技术性审查。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七)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承担全县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贯彻国家、省有关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法律、法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劳保统筹等工作。

(八)承担全县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办法和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负责建设监理、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的建设,组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县建筑节能办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一)承担推进全县城镇污水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

(十二)参与全县世界(国家)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历史文化镇(村)的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防洪、人防工程建设、过境公路建设的协调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址定点、计划立项等工作,指导全县乡、镇、村庄建设工作。

(十三)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临武县房产管理局、临武县城镇管理局、临武县城乡规划局、临武县供排水公司、临武县建筑工程公司。指导、监督有关政策法规和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并按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十五)承担城市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的审订工作;承担城市城建规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系统所属各单位财务计划的审核报批和内审工作。

(十六)承担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牵头组织建筑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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