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原县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局承担的城乡规划建设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县市政管理局承担的房地产管理职能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县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职责划入县环境保护局。
(四)将原县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局承担的城市供水、排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监督管理职责和城区河道(含水域环境)管理职责划入县水务局。
(五)将原县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局承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职责划入县市政管理局。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八)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九)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十)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十一)参与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防设施和人防专业队伍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