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州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提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提交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调控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搞好总量平衡,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县级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四)负责汇总分析全县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综合分析政策执行效果,提出多渠道融资的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和产业政策等经济杠杆,保证全县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六)负责全县投资宏观管理和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拟订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目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研究提出投资政策措施。提出县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建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和资源开发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项目。负责权限内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农业、水利、交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开工报告审批工作。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及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国外贷款项目实施。负责国家、省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意见的贯彻实施。负责编制全县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州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县重大生产力合理布局,协调推进全县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指导全县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发展。
(八)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组织编制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规划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九)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分析县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县级储备工作,提出重要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
(十)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全县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定全县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二)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省、州和县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县境内公路交通的统筹规划和发展协调工作。
(十四)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和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与装备动员有关工作。
(十五)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州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和执行全县价格、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执行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研究提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措施建议。
(十六)负责监测、分析、预报全县市场价格动态和变化趋势,提出政策建议。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开展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和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州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拟订全县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
(十七)制定并公布县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指导放开的市场价格定价行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州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度审验制度。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实施价格行政执法,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十八)承担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组织对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十九)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粮食流通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制定全县粮食流通、库存监督检查等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粮食行政执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承担粮食预警监测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粮食系统统计工作。研究提出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收储、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粮油流通产业政策和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安排布局的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抓好粮油品种结构调整。管理社会粮食流通,灾区库区移民、缺粮贫困地区、地方病更换口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调拨和供应。
(二十一)负责县级储备粮管理,指导全县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制定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安全,研究提出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抛售计划,并组织实施。受理在县的省、州级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十二)贯彻实施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负责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落实。提出全县粮食收购价格和销售限价的实施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负责库存原粮卫生监督管理,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抢险救灾,指导全县农村科学储粮工作。
(二十三)制定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建议并督促落实。指导、协调全县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全县粮食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粮食仓储设施的报废、占用、拆迁的审核上报工作。
(二十四)指导全县粮食流通市场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县级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油市场的监管。推动行业技术改造、新技术运用。承担行业统计工作。
(二十五)指导全县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报告工作。贯彻国家粮食流通财政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组织编报全县国有粮食企业会计报表及会计决算。负责国家和省、州县预算拨付的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财务挂帐,参与粮食收购资金的贷款管理。协助国资部门监管粮食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十六)指导粮食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二十七)贯彻国家军粮供应政策,做好军供差价款的拨付工作,保障军队(含武警)政策性粮食供应。执行有关粮油质量法规、质量(卫生)标准。承担全县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协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粮食质量标准的管理工作。监督执行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