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财政、税收的中长期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本级和旗县的财政分配办法;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全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全市及市本级预算并组织执行,编制和汇总全市及市本级财政决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组织制订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办理市与旗县财政年终结算事宜。
(三)研究拟定市级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有关税收办法及税收调整方案;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其他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的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实施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市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消耗定额。
(六)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和办法;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办理和监督全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和自治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全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全市政府向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
(十)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二)承办市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