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乌兰察布市财政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内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负责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督查、保卫、机关财务管理、机关资产管理及制度建设等项事务;负责机关的印章管理;负责全局业务目标管理的制定、分解、检查和考核;督促检查有关科室、单位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建议;会同有关科室负责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公告和财政政策研究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负责干部年终考核,协助局党组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及后备干部培养、考察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二)综合科
研究乌兰察布市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拟定财力综合平衡方案;预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形势,提出调整财政经济政策及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建议;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提出住房、物价、工资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管理住房资金和财务;负责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使用监管。
(三)预算科(乌兰察布市财政预算编审办公室)
提出并拟订全市财政收入政策、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拟订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市预算;研究、整理预算编审数据和基础资料,提出增收节支、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意见,对年度预算超收和新增财力提出分配使用的建议;审定和下达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定额;审查和批复部门预算;管理和控制预算指标,办理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调整和预算追加追减手续,登记预算指标;拟订市与旗县市区的分配政策,负责市对旗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工作,办理市与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指导旗县市区预算管理工作;指导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和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工作;承担与市人大财经委的预算联络工作;管理和分配基层政权建设资金、5%民族机动金和军队、武警、税务等地方性专项补助资金;编制和组织执行全市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负责全市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
(四)国库科
提出并拟订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国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负责全市财政资金调度;跟踪分析全市预算执行情况;管理部门预算指标;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预算内资金收支结算划拨;编制汇总市本级及全市财政决算,指导本局业务科室批复市直部门决算;统一管理和审定市财政及市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户、变更和备案;研究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国内债务政策,拟订贯彻落实意见和管理制度,负责政府国内债务发行和管理;研究并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包括财政统发工资和公务卡结算,下同)制度,逐步完善并适时维护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登记、审核财政供养人员、工资薪金增减变化并负责办理有关调整手续;研究有关工资政策,分析工资基金增减变化情况,测算工资定额标准,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监督和指导商业银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指导旗县(市)区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
(五)行政政法科
负责掌握分管部门业务的全市基本情况,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拟订具体的管理办法,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研究提出分管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半年预算编制部门需要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预算内收支指标和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行政和政法部门经费。
(六)教育科学文化科
负责掌握各分管部门业务的全市基本情况,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拟订具体的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分管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要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分管部门和单位预算内收支指标;管理教育科学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经费。
(七)农牧业科
负责掌握各分管部门业务的全市基本情况,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管理、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农牧业专项资金、水利专项资金、重要救灾防灾资金和生态建设资金;管理扶贫等政策性支出专项贷款贴息;负责农牧业税灾情减免的补助核定和分配;兼管农牧业企业财务;会同有关可办理农牧业税特大灾情减免;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要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分管部门和单位预算内收支指标和政府公共财产。
(八)社会保障科
负责掌握各分管部门业务的全市基本情况,参与分管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参与编制乌兰察布市社会保障预算草案;研究提出分管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需要考虑的因素;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审核提出下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分管部门和单位预算内收支指标和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等专项资金。
(九)会计科
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令、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会计委派制工作;组织和指导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负责组织和认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指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管理社会审计等。
(十)监督检查科(乌兰察布市财政监督检查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制度、办法,拟订具体的实施意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监督财政局内部各科室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规、政策和制度情况;监督财政局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十一)经济建设科
牵头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建设等归口管理预算部门(单位)研究制订财政投资的有关政策,参与项目资金安排,审核项目预算,负责市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和预决算审查管理;参与研究投资政策和投资体制改革,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研究制定中长期投资计划和发展规划;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订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归口管理部门基金,拟定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归口管理预算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
(十二)经济贸易科
原商贸科,负责掌握各分管部门业务的基本情况,参与分管部门创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研究提出分管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研究提出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需要考虑的因素;审核、管理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财务管理决算,以及预算内收支指标和政府公共财产。
参与制定全市发展服务业、物流业、粮食、商贸等第三产业中长期创业规划,研究制定财政经济政策;负责对上级财政安排和下达的服务业、城乡物流、农村供销、粮油收储加工、产粮油大县奖励等专项投资进行财务管理,并对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研究制定并执行粮食、商贸等第三产业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负责全市农民直补合综合直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十三)涉外科(乌兰察布市财政局政府外债管理办公室)
按照有关涉外财政政策,拟订涉外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和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涉外经费;负责政府外事活动及各类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人员费用管理;综合管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农发基金会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拟订执行政府外国贷款及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国外贷款项目的筛选、计划的制订工作,组织贷款项目申报、监督项目执行;负责国外贷款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代表行署办理国外政府贷款的对外谈判业务,组织财政系统国外考察和培训工作。
(十四)工业交通科
原企业科,参与制定全市推进工业化、发展能源、交通运输等第二产业中长期行业规划,研究制定财政经济政策;负责财政对工业企业、能源、公路、生产安全、企业科技创新、对外投资、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等专项投资的预算分配及财务管理;制定并执行工业、能源、交通运输企业财政预算与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国有资本金经营预算,提出国有资产预算编制草案,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监管市直国有企业财务并拟定相应的财务制度(金融企业和农牧业科分管企业除外);负责境外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监管执行;负责全市私营、个体以及三资企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监管执行;负责分管部门财政预决算及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批;负责组织对其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投资评审与绩效评价;参与制定部门经费定额与工程预算定额。
(十五)地方金融和债务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研究拟订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其执行,对地方商业(合作)银行、地方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管;筹集和管理地方金融企业风险准备金;参与研究地方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清理整顿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政策问题;参与地方金融机构关闭、破产等清算工作;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监控地方政府债务借贷、使用及偿还,负责地方政府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预警报告;管理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和财政担保金;管理本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负责制订中央转贷地方国债资金的有关政策、签订转贷协议;办理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合作的有关事宜。
(十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科(乌兰察布市财政局清产核资办公室)
贯彻落实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年检事宜;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处置收益分配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收集、统计和分析,组织编印会计决算资料,进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审核汇总;拟订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汇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建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库和动态监管机制,对市本级部门和单位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审批;负责指导旗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十七)条法税政科
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税法规的建议,制定财税立法规划;组织协调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拟订,审议上报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审议其他法律、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财政处罚听证,管理国家赔偿费用;负责室内单位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仲裁,研究提出乌兰察不是地方税制改革和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及收入分配的建议;拟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办法和措施;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出口退税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建议。
(十八)非税收入管理科(乌兰察布市收费票据监督管理办公室)
贯彻落实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拟定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负责全市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库管理,非税项目立项审核上报,拟定非税收费标准;负责全市非税收入征管和稽查,监督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参与治理乱收费、乱集资、“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的统计汇总和收入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全市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监督等使用工作;负责本级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并及时化解财政国库。
(十九)政府采购管理科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全盟政府采购的各类实施办法及细则;编制与修订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的限额标准;研究制定全市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计划,编制市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和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委托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采购;管理与监督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采购中心和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的执法检察;负责组建并管理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审定评标结果;参与制定采购单位所需设备设施的配备标准;负责政府采购宣传工作,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负责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网络;负责处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负责完成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务;负责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
(二十)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协调和组织其他四个专项改革指导办公室推进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旗县和有关部门的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乡村债务的清理核实和化解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财政补贴农牧民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补贴资金“一卡通”改革);组织实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
组织实施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农村牧区综合改革的调研、情况反映和有关问题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综合改革宣传发动、组织实施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信息交流、反馈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和市财政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