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我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业化和信息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负责编制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我市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拟订工业和信息产业优化布局、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拟订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组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能源保障和重要物资供需平衡有关工作;监督、管理电力经济运行;负责工业、信息产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四)负责经济和信息化领域各行业的管理,组织拟订行业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煤炭行业的管理和发展工作。
(五)负责工业、信息产业及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工作;研究和规划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方向和布局,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的投向;负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备案工作。
(六)组织实施经济和信息化领域技术进步及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负责实施国家、自治区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组织实施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和奖励工作。
(七)推进经济和信息化领域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及信用担保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参与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荐;负责组织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八)负责工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组织协调有关清洁生产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工作;负责节能监察工作。
(九)统筹推进信息化工作;指导、协调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协调重点信息化工程;推进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的互联互通及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对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十)指导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组织推进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信息服务业的研发、生产;指导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及结构调整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管理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