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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水务局主要职能

2022/07/16231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务、渔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水务和渔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编制全市城乡水务、渔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制定全市和跨县(市、区)中长期供水计划和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用水调度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利用和论证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务、渔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水务和渔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编制全市城乡水务、渔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制定全市和跨县(市、区)中长期供水计划和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用水调度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利用和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规划;监测江河湖库水质、水量;审查排污口的设置和改扩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功能区划;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编制全市供排水规划;组织制定全市供水行业的服务标准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全市供排水运营单位实施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城镇自备井。

(六)组织拟订水务行业经济调节措施,研究提出水务行业有关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建议;指导编制全市水务行业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受委托监管市级水务行业国有资产。

(七)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并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审批,初审、转报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小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承担市政府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日常工作。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指导水土流失监测、综合防治和水利工程绿化工作。

(十)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抗旱和水务应急管理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渔业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渔业环境监测;对水产资源、水生野生动物实施监督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水产品防疫、境内检疫和病害防治工作;指导水产养殖技术的推广,监督指导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生产安全。

(十二)组织指导地方水电站、电网建设管理,实施技术监督;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

(十三)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渔业行政执法;负责水务、渔业行政复议的受理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协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渔事纠纷。

(十四)指导全市江河、湖泊、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全市有关水务、渔业等项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指导全市重大水务、渔业项目对外合作和交流。

(十六)指导全市水务行业发展、改革、稳定工作及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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