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负责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综合协调机关各科室工作;起草机关综合性文稿;负责文秘、机要、文印、政务信息、目标管理、档案管理、会务、来信来访、接待、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和后勤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建设管理市水务局门户网站;指导全市水务系统开展政务调研和经验交流;完成年鉴约稿,编写水利行业大事记。
(二)组织人事科(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中层干部及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推荐、选拔、任免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考核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技术岗位职工的培训、考核和鉴定工作;组织水务行业科技、科研和对外合作事宜;指导水务行业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和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全市水务行业发展、改革、稳定工作和队伍建设;承担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三)国资财务科。
组织编制水务行业财务中长期规划、年度预算及计划;拟订全市水务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负责水务行业国有资产财务统计;对局直属企事业单位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管理;受委托监管市级水务行业国有资产。
(四)行政审批科。
组织实施水行政审批工作;承办水行政审批项目的咨询、受理、告知和送达;牵头或参与有关项目联审、代办工作;负责水行政审批项目的评审汇总、归集上报、信息发布和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全市水务系统行政审批工作并监督检查。
(五)规划建设科。
负责编制水务行业综合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流域或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审查或初审转报;负责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市、区)重要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和验收;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的实施;对在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承办水务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六)农村水利科。
组织制定全市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中小型水库水环境治理和农业节水工作;拟订全市农业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管理和保护水利工程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灌区渠系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农村重要水利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和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的安全鉴定、病害治理和安全监督;组织指导小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七)水土保持科。
组织制定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市级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负责市级审批项目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工程绿化工作。
(八)水资源科(乐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指导全市水资源统一规划、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费征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水功能区划;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查排污口的设置和改扩建;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监测江河湖库水质、水量;指导全市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规划工作;编制跨县(市、区)水量分配计划并监督实施;发布乐山市水资源公报。
(九)供水管理科(乐山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编制乐山中心城区供水规划,指导各县(市、区)供水规划;指导全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的实施,监督城镇(乡)供水运营工作;指导城镇(乡)供水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全市城镇(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作;指导全市应急供水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市非居民用水超计划或超定额加价收费管理工作。
(十)河道管理科。
指导全市江河、湖泊、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指导全市河道管护范围的划定、确权和定界;负责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工程建设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位置和界限审查,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监督管理全市河道采砂工作,指导县(市、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管理河道采砂现场;指导制定重点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