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青山嘴水库(以下简称水库)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水库保护区和输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水库正常蓄水位为1814米(黄海高程,下同),校核洪水位为1819.84米。按照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要求,对水库径流区生态系统实行严格保护。水库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水库正常蓄水位以内区域及坝轴线上游250米、坝脚线向下200米、大坝两端200米、溢洪道边线外100米、消力池以下200米、其他建筑物工程外轮廓线向外50米和生产、生活区的土地确权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库界桩以内的区域。
(三)准保护区: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库径流区。
水库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设置界桩、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水库输水设施具体保护范围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划定,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水库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利用、综合防治的原则。
水库一级保护区水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目标进行保护。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楚雄市、南华县、牟定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保护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库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水库保护区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水库保护区内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