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青山嘴水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库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水库保护管理专项规划;
(三)制定水库运行计划,执行调度指令;
(四)按规定收取水费,保障正常、安全、规范供水;
(五)管理、维修、养护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工程设施;
(六)负责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七)保护管理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水域、森林、土地等资源。
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水库管理机构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可以行使水务、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
自治州和相关县(市)人民政府水务、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农业、气象、国土资源、卫生、交通运输、民政、旅游、移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库保护工作。
楚雄市、南华县、牟定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面源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做好水库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做好水库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实施应急处理;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查处违法行为。
水库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面源污染防治和城乡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规划;
(二)做好水库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水库输水设施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和维护水库输水设施、设备;
(二)执行防汛抗旱指令;
(三)制定输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运行、检修规程;
(四)对输水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制止妨害输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库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