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本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方面的规划性文件,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指导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政策性租赁房的规划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县管公房管理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房地产开发建设与利用,提出全县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四)负责城市房地产产权登记发证、产籍档案资料管理。拟定房地产权登记、发证管理及产籍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按权限核准各类房地产权属并办理初始登记。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县统一定额并指导实施,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及造价咨询等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制度,监督燃气企业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协调燃气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和风景名胜区建设工作,指导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报批工作。
(八)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审查县大中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负责建材产品准入使用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监督行业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承担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形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管理。
(十一)组织编制县区城乡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
(十二)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等批后管理和规划验收工作。
(十四)指导监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城市测绘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县城城市地理信息的管理工作。
(十六)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指导、监督县城、中心镇及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县人民政府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