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县水利行政管理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统一监督管理全县水资源,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全县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组织拟定全县及跨乡镇中长期和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除地热水、矿泉水之外的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三、负责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负责灌区建设与管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管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库安全运行等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监督管理有关标准的执行,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组织河(湖)长制工作的统筹、督促、指导、考核、监督;负责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总河长、河长会议确定的事项;拟定县级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县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等治理和开发;负责全县河道、水库、湖泊、滩涂的监督管理及管护范围内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六、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审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编制全县水利行业建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水利行业经济运行及效益分析;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管理、监督;负责全县水利系统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制定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江河、重要水利工程防洪抗旱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江河防洪和水利工程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九、负责有关水利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法律法规明确的水行政规费征收;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负责全县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核呈报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全县水利基本建设;对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镇)乡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工程运行调度和工程建设管理。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全县水利行业科学技术推广;监督实施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