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和监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会同市农业部门指导各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组织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组织编制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和荒废土地开发复垦规划、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
(三)负责土地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变更工作;计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理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及报批工作;编制建设用地计划和各类用地定额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闲置土地的处理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有形市场公开招标拍卖的组织实施工作;办理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审批、报批手续。
(四)负责城乡地政房政及地籍、房籍资料的统一管理;负责土地、房产的权属确认、转移、登记、发证工作;调处土地、房产权属纠纷及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五)管理矿产资源,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负责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矿种的采矿登记和发证工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及垦复绿化工作;协调处理采矿权属、地质勘查纠纷;负责地质行业管理;管理地方地质勘查资金;协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
(六)拟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管理和规范测绘、地图编制市场。
(七)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监察,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探矿、采矿等行为。
(八)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地产转让、租赁、抵押、房屋调换及房地产评估的管理;负责土地分等定级及制订基准地价、标准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负责组织和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涉及国家税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的核准;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查处非法的房地产交易和违法使用土地案件,按规定征收或代收有关房地产税费。
(九)负责土地、矿产、房屋和测绘的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和外事活动工作,组织指导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
(十)负责检查、监督房地产物业管理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负责城市房屋拆迁、修缮、安全鉴定、危房改造和白蚁防治等管理工作,编制有关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十一)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审批各单位公房出售的确权、鉴证;负责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管理和使用计划的编制;会同市侨务办等部门落实华侨房屋等房屋政策。
(十二)负责地名标准化管理,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核准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各镇土地、房屋、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和直接领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