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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船舶电台管理办法第二章 代管手续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条 需要代管的船台,由其主管单位持设台单位证明,船舶电台执照,到就近的代管单位,填写代管船舶电台登记表(见附表),签订代管协议,规定代管具体事宜。 第五条 已同代管单位签订了船舶代管协议的单位,仍需签订船台代管协议。 第六条 代管单位应在签订代管协议后十日内,将代管船台所在船舶名称、船台呼号、主管单位和银行帐号,通知有关岸台,并抄报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代管船台的主管单位,应

第四条 需要代管的船台,由其主管单位持设台单位证明,船舶电台执照,到就近的代管单位,填写代管船舶电台登记表(见附表),签订代管协议,规定代管具体事宜。

第五条 已同代管单位签订了船舶代管协议的单位,仍需签订船台代管协议。

第六条 代管单位应在签订代管协议后十日内,将代管船台所在船舶名称、船台呼号、主管单位和银行帐号,通知有关岸台,并抄报交通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代管船台的主管单位,应指定专人与代管单位联系,共同做好代管船台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代管船台的通信人员,必须持有船员考试发证机关核发的“船舶报务员适任证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业务知识,熟悉国际、国内有关水上无线电通信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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