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金融企业会计改革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总体的组成部分。
2000年7月31日,财政部会计司以财会函[2000]6号印发了“关于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的函”,函中指出: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精神,为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深化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在继续制定会计准则的同时,财政部拟对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总体思路是:1打破行业、所有制、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并在此基础上对各个行业、企业的特性业务,拟定各个专业核算办法;2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3考虑到金融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框架结构。
本人认为,改革后统一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框架结构拟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各类金融企业的特点,分别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事项和财务会计报告,以条款的方式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按照这种框架形成的会计制度,我们暂称之为《总制度》。
对于是否以《总制度》为依据制定各类金融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金融企业有了《总制度》,不必分别各类金融企业制定各自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体系。另一种观点认为,为了增强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操作性,除《总制度》之外,还应当分别具有代表性的金融企业,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制定各自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体系。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1999年发布的《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主体内容仍然适用,《总制度》发布之后,再对其作必要的补充即可。我国的商业银行,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其中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已经上市,可能还会有些商业银行上市,如果只有一个《总制度》,操作性不强,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若干政策是很难落到实处的。鉴于上述情况,《总制度》建立之后,是否制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体系,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金融企业的意见。本人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三)金融企业基本业务会计准则。
金融企业基本业务会计准则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都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由财政部制定并公布。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准则规定比较原则,制度规定比较具体,操作性强。二是准则的形式比较符合国际方面阅读,制度形式比较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三是准则要相对稳定,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具有应急、灵活的特点。准则和制度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原则和具体之分,因此准则和制度中相同内容的规定必须一致,不能相互矛盾。实际上,两者之间是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缺一不可的互动关系。
金融企业基本业务会计准则是否应当考虑以下各项:
1.租赁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于2001年1月18日发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施行。租赁准则主要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其核心内容是出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这是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此项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租赁业务的会计信息质量,推动我国租赁业的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银行会计准则
1995年,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银行基本业务》(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稿的形成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一些商业银行为此付出了不少心血。据了解,此次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将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规划,以财政部1995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银行基本业务》(征求意见稿)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0号、第32号和第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情况,完成包括表外业务在内的有利于防范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银行基本业务会计准则,作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
3.保险会计准则
针对各类保险基本业务的会计处理加以规范,如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再保险等。在制订此项准则过程中,应当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会计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保险业务的会计信息质量。
4.证券会计准则
此项准则规范的重点是自营证券的买进、卖出和期末计价。
(四)金融企业会计改革需要处理好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总体而言,应当贯彻会计改革与税收制度相分离的原则。因为两者属于不同的体系,不能混淆。会计制度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从而实现合理配置资源和规范经济秩序等目标;而税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税负、培植税源、调控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等。会计制度提供的基础性会计资料是纳税的主要依据,但由于两者规范的目的不同,按会计标准计算的会计利润(利润总额)和按税收制度计算的计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改革后,贷款呆账准备的提取与核销,将由总行根据贷款资产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这就必然会出现按会计规定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与税收制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数额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再按税收制度进行纳税调整。这样处理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
(五)金融企业会计改革需要处理好与财务制度的关系。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套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模式,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均由国家财务制度规定,会计制度只是按照财务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虽然1993年进行了财务会计制度改革,但是,当时的行业会计制度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的确认、计量问题,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究其原因,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下国家实行统收统支,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利润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企业完成国家计划是主要的,很少拥有财务决策自主权,也就谈不上会计的确认、计量,会计的主要任务是记录和报告。市场经济发展至今,企业实行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之后,重大问题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会计的内容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客观上要求恢复其本来面目,即: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全部内容,应由会计制度作出规定,这与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也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