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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2022/07/16228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矿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自治州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审核指导各县(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参与编制地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土地、矿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自治州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审核指导各县(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参与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四)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统一管理自治州城乡地籍、地政工作,主管自治州土地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年检和土地确权勘界工作;建立自治州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动态监测。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自治州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的管理办法;拟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七)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按规定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确认土地评估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和建设用地的管理。

(八)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的呈报;检查监督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负责培育矿业权市场并指导矿业权依法流转;负责调处地质矿产勘查和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

(九)负责对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源汇交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

(十)负责地质环境、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对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全州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对具有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古生物化石及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实施保护。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自治区和自治州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自治州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二)负责并指导自治州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塔诚、阿勒泰两地区国土资源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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