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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

2022/07/1688 作者:佚名
导读:六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六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六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六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市招投标中心具体承办,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实施监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指定地点为市招投标中心。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六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过程进行监督。

(一)参与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参与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二)参与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标底、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

(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具体过程进行监督;

(四)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保证金缴存清退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实施监督过程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人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三)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统计上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招投标中心职责:作为土地有形市场,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事务和服务工作。

六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程序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和招投标监管等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指定媒体和市招投标中心公开发布。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通过指定媒体和市招投标中心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申请用地的条件和途径,接受有竞买意向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用地预申请。市土地利用协调小组根据用地意向申请情况确定出让方式。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和招投标监管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依法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市招投标中心承办。

第十一条 确定拍卖、挂牌的底价、起叫价、起始价、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实行集体决策,由市土地利用协调小组确定,重大事项须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其中编制底价应在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封闭进行,参与最终底价确定的人员在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封闭现场。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其标底编制过程应当在市监察局、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封闭进行。标底应当保密,在招标出让活动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

第十二条 市招投标中心依据出让方案、出让方式按规定要求编制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招投标中心在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和标准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向市招投标中心提出竞投、竞买申请,市招投标中心负责将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提交市土地利用协调小组审查。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竞买人,由市招投标中心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和挂牌活动。申请人的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市招投标中心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主持人主持。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出让人应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约定的办法和规则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市招投标中心对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过程进行记录,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中标人、竞得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交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按约定期限退还,不计利息。出让人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抄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让人应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市招投标中心和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地块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拖欠土地出让金等违约用地行为参与处理。

六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或竞得,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依法追究中标人、竞得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规定期限履约的,经告知仍未履约的,出让人可依法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中标人或竞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交付土地出让金,出让人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出让人须返还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以行贿、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或竞得结果无效;给出让人和其他投标人、竞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部门、市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商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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