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职责,履行工业化、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职责;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研究并协调推进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优化工业、信息产业布局、调整工业、信息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推进工业、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组织实施国家及省工业、信息化与科技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承担推进工业化、信息化与科技融合发展的职责,协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工业领域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及互联互通;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信息化发展和信息化应用,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拟定区级财政工业化、信息化及科技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工业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拟订地方性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工业和信息化、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大数据、科技领域对外交流,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区域化合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大数据领域行业协会、学会、联盟等机构工作。
(四)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调节、调控工业经济运行,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五)负责提出工业、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提出申报中央、省、市、特区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和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区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和安排工作,拟订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和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全区工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工作;承担工业、信息化、大数据、科技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减免税审核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项目机电设备招标工作。承担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备案和核准大数据、物联网及信息化、科技等投资项目工作;指导大数据基金的建立和管理。
(六)拟订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电子信息制造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国家和省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及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开展工业、信息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和评优工作;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承担推进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工作;提出区级财政技术创新资金扶持建议;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工作。
(七)负责工业、信息化行业管理;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职责,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推进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参与军民两用技术成果推广、相互转化和产业化以及会同做好工业领域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原材料行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原材料工业生产要素的供应保障;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工作;指导工业领域和行业协会工作;依法开展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管;负责督促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的贯彻落实。
(八)贯彻执行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工业园区规划及建设;监测分析工业园区发展情况,指导推进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和工业园区发展;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九)贯彻执行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统计分析、预测监测的工作;负责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指导、综合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规定管理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十)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年度节能计划、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绿色发展;监督管理相关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组织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和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拟订工业、信息化节能监察标准及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散装水泥生产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一)根据特区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特区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属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参与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责任体系,拟订和完善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备案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工作;推动企业上市工作。
(十四)遵循党管干部原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根据授权,对企业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考核、任免并按照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十五)承担组织所监管企业核对国有资本收益的职责,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监督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特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等工作;负责联系、指导和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信访和离退休工作;负责指导通过授权的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六)指导协调通信业发展;负责区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指导相关部门拟定通信管线、公共通信网、专用信息网的规划;牵头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宜;监督管理全区网络和信息服务市场;联系并协调区内电信运营企业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党政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工作。
(十七)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民爆器材行业及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承担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十八)贯彻执行国内外贸易、外资、国际经济合作、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规章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负责推进全区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商贸流通企业改革,发展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十九)拟订全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商品市场体系,指导大宗商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负责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散装水泥、拍卖、典当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组织实施全区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配合做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指标数据的提供。
(二十一)负责执行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负责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外商投资工作,负责管理全区口岸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执行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境外无偿援助工作。
(二十三)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二十四)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全区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建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优化科技资源布局,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各类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与工程的实施规划;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工作;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组织编制和实施科技创新和服务平台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措施,推进科技资源共享;负责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发展;负责社会发展科技创新与服务工作;牵头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开展以民生为重点的科技惠民工作,推动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促进社会发展;协调推动产学研结合机制建设,负责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组织实施,提出科技成果推广政策建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推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负责科技保密、科技信息、科技合作与交流等工作;负责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指标数据的采集、审核和报送工作;指导、协调区直有关部门和乡镇科技管理工作;编制和实施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措施,负责安全生产领域的科技支撑和保障工作。
(二十五)拟订大数据、信息化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相关工作;负责统筹数据资源建设、管理,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联互通;统筹推进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研究拟订全区大数据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开展大数据应用政策研究,提出推广应用、优化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负责统筹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大数据融合应用;指导协调推进大数据与“四个融合发展”(与实体经济、社会治理、民生服务、乡村振兴融合发展);负责全区大数据相关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推动大数据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发展和应用;统筹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大数据产学研用结合;拟订区级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特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组织大数据领域相关企业参与重大交流合作活动,组织和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区域化合作,指导大数据领域行业协会、学会、联盟机构工作;承担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区大数据人才教育有关工作。
(二十六)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二十七)承办特区党委、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八)职责调整。
1.将原特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能源管理、煤电油运调度和协调保障、调节全区近期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职责等划入特区能源局。
2.将原特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粮食管理、食糖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划入特区发展改革局。
3.将原特区农业局(特区科学技术局、特区知识产权局)科学技术管理职责划入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4.将原特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特区商务局)反垄断相关职责划入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将原特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特区审计局。
6.将原特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涉及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十九)职能转变。深入实施“工业强区”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着力提升工业发展质量,努力构建具有特色的现代工业体系。一是立足资源优势,在增加投资扩大总量中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二是坚持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大百企改造力度,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三是狠抓政策落实、解决企业困难、做强做优企业,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四是深入实施制造强区战略,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五是统筹推进全区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建设好应用好“云上贵州”统一平台,推动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开放。
(三十)有关职责分工。
1.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职责分工。特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工作。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全面促进资源节约。
2. 节能减排职责分工。特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全区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牵头开展全区节能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六枝分局负责牵头开展全区减排工作。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区落后产能、产品、工艺的淘汰和监督执行;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污染减排工作,重点推进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减排;组织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及节能监察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改造项目、示范工程和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3. 能源管理职责分工。特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能源规划的协调衔接,负责重大能源投资项目(综合项目)的审核报批。特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管理;按照权限审批、核准和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改造项目、示范工程和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