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地方性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市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对所在地综合影响的对策研究,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三)按审批权限负责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按管理权限与项目法人和移民安置地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组织实施移民安置验收和监督评估。
(四)按管理权限,组织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组织开展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移民工作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移民工作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六)负责安排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后期扶持资金和物资,并对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七)指导、监督县、特区、区做好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负责小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负责移民专项资金的安排、检查和监督。
(八)负责全市移民工作的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移民生产技能培训,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