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工作。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兰州市规划国土局
3、拟定全市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基本农田建设工作,负责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的拟制、审查、报批和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及跟踪检查工作;统一管理全市集体土地的征地工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的预审、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以及全市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5、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工作,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规划,拟订土地储备政策措施,管理依法统征、收回、收购的土地;对新增的建设用地进行统一征用储备;负责筹措并管理统征、收购、整理、储备土地的资金。
6、负责全市地政、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市地价管理、土地定级估价;负责近郊四区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其他县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政府出让地价、底价的评估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组织并承办土地权属纠纷的调查处理。
7、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级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矿业权转让审查、报批;负责全市新设置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和采矿权的有偿延续工作;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占压矿床;负责矿业权年检;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
8、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及全市各类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的开发、申报和管理;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地质环境论证;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长效机制建设,具体做好省级示范区和中国黄土高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兰州科学实验基地建设;负责全市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9、负责依法对国家、省、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动态巡查;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违法案件。
10、负责土地、矿产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11、负责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对外合作交流。
12、负责各县区及两个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各分局人事、财务和资产的管理工作,对三县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3、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