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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地震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全文

2022/07/16154 作者:佚名
导读:河北省地震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公务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公务、从简节约、杜绝浪费、热情周到、对口对等、定点接待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省地震局对到局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用公款安排的餐饮、住宿、用车等事项。 第三条 局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部门归口管理。接待部门根据接待原则和宾

河北省地震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公务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公务、从简节约、杜绝浪费、热情周到、对口对等、定点接待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省地震局对到局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用公款安排的餐饮、住宿、用车等事项。

第三条 局机关的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部门归口管理。接待部门根据接待原则和宾客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包括宾客公务活动的起止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行程、活动内容等,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后送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公务接待的安排、调度、审核、结算等工作。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对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局机关的公务接待一般在定点饭店。接待用品到定点商店采购。定点饭店和定点商店由办公室会同计财处、纪检监察审计处在年初招标确定。

第五条 接待活动中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偿证券和贵重礼物、纪念品。

第六条 接待工作实行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七条 局机关公务接待的范围主要包括:来局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中直机关、省内外地震系统内以及本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有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本市党政机关、有关单位人员到局机关从事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接待,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安排接待的,由对口单位提出接待意见,经主管财务的副局长同意后,按照规定的接待标准办理接待事宜。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外地工作人员来局从事公务活动,确需安排接待的,用餐、住宿接待标准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外地人员集体到我局调研考察的,原则上宴请只安排迎送各一次,其他时间的接待按中央、省接待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由对口部门商办公室提出具体接待安排意见,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对口部门具体办理。用车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地震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市地震局、中心台或基层台站等地从事公务活动,公务接待标准按照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接待程序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一律实行提前报告制度。局长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副局长有公务接待任务要向局长报告,通知办公室安排,由办公室商相关部门具体办理。各处室有接待任务要向主管局长报告,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主管局长通知办公室,并按规定和要求安排接待。

第十二条 接待部门到办公室领取签单卡,凭签单卡到定点饭店按照标准签单接待。

第十三条 中直单位、上级机关和系统内省(直辖市)地震局副司(局)级以上领导到我局从事公务的接待,由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中直单位、上级机关和系统内省市单位处级干部到我局从事公务活动,由对口处室或工作接待部门报告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通知办公室安排接待,由对口处室或工作接待部门具体办理。

市、县地震工作部门、中心台负责同志到局从事公务活动,由工作接待部门报主管局领导,由主管局领导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协调业务对口单位或部门具体办理接待。原则上安排一次宴请,其他时间安排工作餐。

外地系统内单位、市地震局、中心台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到我局从事公务活动的接待,由工作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

第五章 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为防止和避免多头接待、重复接待现象的发生,严格公务接待费用报销支出管理,局机关的接待费用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接待费用经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按接待程序审批后报销。其他处室不得单独在局财务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五条 申报。公务接待一律填写《定点饭店接待签单卡》或《接待费报销审批卡》,详细写明接待原由、对象、人数、标准、陪客人数、接待费金额,经办公室复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

第十六条 审核。接待结束,接待单位要及时将发票和《定点饭店接待签单卡》或《接待费报销审批卡》一并交局办公室,由主任审核签字。

第十七条 报销。报销接待费必须附经办公室审核、领导审批的《定点饭店接待签单卡》或《接待费报销审批卡》,实行一次接待任务,审核一次、审批一次、定期结算的制度。非定点饭店的接待报销不得超过一周时间。

第十八条 为减轻基层单位接待负担,凡是省地震局安排到市、县的接待任务,须经主管处室报主管局长同意,由安排接待处室并经办公室核对备案后,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按照规定程序、明确接待标准的,经费一律由省地震局承担。

第十九条 记账。接待费实行财务单列记账。

第二十条 登记。办公室接待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每季度将公务接待的次数、接待事由、对象、人数、标准、陪客人数、接待费金额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务、审计部门每半年对公务接待费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报告局长。

第七章 接待纪律

第二十三条 在公务接待中: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严禁违反审批程序报销;严禁用各种费用冲销接待费;严禁虚开发票。

第二十四条 严格限定陪客人数。客人少的陪客人数为1—2人,客人较多或因工作需要时,陪客人数也不得超过4人。

第二十五条 公务接待活动,工作日中午原则上不准喝酒。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接待费摊入会议费、培训费或其他费用。

不得到下属单位或经营部门报销接待费用,更不得私设“小金库”搞变相接待。各中心台不得报销省局机关处室用于接待的费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接待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接待发生的费用,财务一律不予报销,该由个人负担的由责任人个人支付,已经支付的,要及时全额予以追缴。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接待规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中心台、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所需经费由业务经费或课题费支出。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地震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冀震发〔2006〕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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